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03财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田维东与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维东,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财保284号申请人:田维东,男,1973年1月2日生,汉族,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请人: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0127064N。法定代表人:徐飞龙,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田维东与彭琼、戴静、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田维东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款4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田维东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田维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款4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 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鲍伟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