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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蔡明六与李德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明六,李德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2058号原告:蔡明六,男,1979年5月13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贵州省六枝特区。被告:李德林,男,1986年3月3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原告蔡明六与被告李德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蔡明六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明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明六撤诉。案件受理费1515元,由蔡明六负担。审判员  徐亚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