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蔡明六与李德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明六,李德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2058号原告:蔡明六,男,1979年5月13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贵州省六枝特区。被告:李德林,男,1986年3月3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原告蔡明六与被告李德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蔡明六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明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明六撤诉。案件受理费1515元,由蔡明六负担。审判员 徐亚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