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30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江学发、刘观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学发,刘观虎,奚德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3070号申请执行人:江学发,男,汉族,1968年1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刘观虎,男,汉族,1973年8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奚德梅,女,汉族,1976年3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我院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7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观虎、奚德梅银行存款40088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聂传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