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执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何翠平与谢堂海阳代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翠平,谢堂海,阳代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1401号申请执行人何翠平,女,1962年7月10日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谢堂海,男,1972年12月23日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阳代琼,女,1974年7月11日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何翠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堂海、阳代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的(2017)渝0243民初11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翠平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谢堂海、阳代琼支付申请执行人何翠平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870元、执行费29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平台查询谢堂海、阳代琼银行存款及车辆、房屋及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谢堂海名下轿车及房屋均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房屋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3执140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永学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王 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从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