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执监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吉林省金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北方畜产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金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北方畜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执监1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金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吉林省北方畜产品有限公司长岭县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金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北方畜产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7)吉0722执777号。因本案确有必要提级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吉民三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由本院执行。长岭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海峰审判员 范雪慧审判员 王伟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大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