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牛云飞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思明,牛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刑初424号自诉人李思明,女,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郏县。被告人牛云飞,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汉族,住郏县。自诉人李思明以被告人牛云飞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思明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牛云飞自行和解,且被告人牛云飞已全部履行完毕,现自诉人李思明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李思明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牛云飞自行和解,且被告人牛云飞已全部履行完毕,现自诉人李思明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思明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蔡文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乐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