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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9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周应南、陈时良与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藤缠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应南,陈时良,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藤缠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9执165号申请执行人:周应南,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陈时良,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藤缠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藤缠村。法定代表人:杨荣生,该村主任。本案在执行周应南、陈时良与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藤缠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款517734.22元,分文未执行。经查,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藤缠村民委员会暂时无财产可以执行,申请人周应南、陈时良也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瞿冠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晓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