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107之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开旗、李宗与巴州大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旗,李宗,巴州大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107之1号原告(反诉被告):李开旗,男,199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现住库尔勒市。原告(反诉被告):李宗,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被告(反诉原告):巴州大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新城辖区石化大道74号小区社州汽车城院内。法定代表人:陈彬。原告(反诉被告)李开旗、李宗与被告(反诉原告)巴州大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李开旗、李宗诉称,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2087634.7元;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51880元;判令被告立即腾退所占用原告的房屋;判令被告支付本案涉诉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6月6日,签订《国际汽车城门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将位于库尔勒市新城辖区石化大道74号小区神州汽车城院内房屋出租给被告作为商业经营使用。建筑面积为4728平方米,一层展厅面积为4032平方米,二层展厅为696平方米。前三年房屋年租金为1839600元,第四、五年的租金按神州汽车城华州置业公司对外出租租金标准计算,租赁期限自2014年1月18日至2020年12月17日,共5年,租金支付方式为一年一付。同时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三个月,原告可单方解除合同,收回门面房。如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约,需给对方支付全年租金30%的违约金。双方达成协议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至今仍拖欠2015年至2016年房租金共计2087634.7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反诉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国际汽车城门面租赁合同》;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房屋装修损失、设备及配件损失、营业损失及违约金共计1300万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6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国际汽车城门面租赁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反诉被告仅将部分房屋交付给反诉原告,反诉原告约定向反诉被告支付了实际租用面积房屋在实际租赁期间内的应付房屋租金,但反诉被告擅自在2015年4月将大部分房屋收回并上锁,反诉原告实际承租面积只有2226平方米,2016年9月反诉被告对该部分实际租用的房屋亦上锁至2017年3月25日,该日反诉被告又擅自将原告的设备及配件强行拆除抽毁,导致反诉原告停业至今。合同履行期间,反诉被告还将自己出租给反诉原告的房屋及场地另租他人。故反诉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反诉原告造成包括装修、设备材料的损毁、经营等多项重大经济损失,且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现依法提起反诉,以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反诉原告)巴州大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反诉标的忆达到13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二条的规定,”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反诉标的已超过1000万,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本院依法移送至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巴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吴红庆人民陪审员 刘 德人民陪审员 薛银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志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