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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财保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财保6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奎,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莘县古城镇东街村。解除保全被申请人:石*营,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莘县古城镇东街村***号。石*营与李*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2017)鲁1522财保6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李*奎名下的鲁P×××××小型轿车一辆,价值10000元,现保全被申请人李*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供10000元现金担保,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保全被申请人李*奎名下的鲁P×××××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案件申请费120元,由李*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仲崇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玉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