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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崔喜红、叶淑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喜红,叶淑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6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喜红,女,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管城回族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淑可,女,1968年1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管城回族区。上诉人崔喜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62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崔喜红上诉称:上诉人称按照法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既不是合同签订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更不是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所以合同中约定的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为郑州市开发区人民法院,约定有效,故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堃审判员  郭 丽审判员  孙艳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思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