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执10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聪、张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聪,张干,苏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2执1045-1号申请执行人刘聪,女,汉族,1996年9月10日出生,住淮南市凤台县。被执行人张干,男,1956年3月4日出生,住蒙城县。被执行人苏琪,女,199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2民初37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干在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西关支行的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梅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X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