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执1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宝军与王玉龙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军,王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3执1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宝军,男,1978年1月9日生,汉族,现住安达市。被执行人王玉龙,男,1976年5月18日生,汉族,现住大庆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宝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王玉龙建设项目尚未结算,具体结算日期为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曲兆祥审判员 李景军审判员 张 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德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