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民初60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张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方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6081号本院二○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对原告(反诉被告)张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方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湘0102民初608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文书中第六页第九行、第十行的“本案本诉受理费3080元,由张某负担,反诉受理费2317元,由张某负担。”补正为“本案本诉受理费3080元,由张某负担,反诉受理费2317元,由方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双石人民陪审员 孔 宁人民陪审员 李美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郡玉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