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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执17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王道菊、罗华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道菊,罗华利,邓春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1741-1号申请执行人:王道菊,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罗华利,女,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邓春超,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523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邓春超在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中心瑶海分中心售房款20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应保审 判 员  倪 明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褚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