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高华与阎勇、郭业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华,阎勇,郭业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20号申请人高华,女。被执行人阎勇,男。被执行人郭业琴,女。申请执行人高华与被执行人阎勇、郭业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甘民初字第459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立案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甘民初字第459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琪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