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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37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许建高与邹光伟、彭颖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高,邹光伟,彭颖欣,邹光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744号之二原告许建高,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委托代理人颜振华,长沙市芙蓉区长清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邹光伟,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苗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告彭颖欣,女,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告邹光哲,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湖南慧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建高与被告邹光伟、彭颖欣、邹光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建高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建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829元,减半收取1391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8915元,由原告许建高负担。审判员  钟文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