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民初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魏东生与崔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东生,崔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11民初2115号原告魏东生,男,汉族,1969年11月1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刘亚琳、徐霞,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崔沐,男,汉族,1990年12月2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二十集团军现役军人。原告魏东生诉被告崔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魏东生于2017年6月12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东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徐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东生诉称,自2015年5月份起,被告崔沐以装修房屋、相亲需要彩礼钱等理由为借口,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6年12月15日止,约定利息为月息一分五厘。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款200000元的借款条一份。利息支付到2016年8月份被告不再支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如期偿还借款。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崔沐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月息一分五厘计算)。原告魏东生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借条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及原、被告约定利率、利息的事实。2、利息支付凭证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6年8月份。被告崔沐没有答辩。经本院审查,原告魏东生提交的证据均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5日被告崔沐为原告魏东生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记明“今借到魏东生现金贰拾万元整,利率一分五厘,月息三千元,自借款之日算起,每月十五日为利息日,全部本金加利息还款日为2016年12月15日。”此后被告崔沐支付利息至2016年8月。上述借款逾期后经原告魏东生催要未还,纠纷成讼。本院认为,被告崔沐为原告魏东生出具借条并约定借款20万元及利息计算方法、支付方式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借款期限逾期未还,原告魏东生主张被告崔沐归还借款本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魏东生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1日起按月利息3000元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300元及诉讼保全费1920元,合计6220元,由被告崔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秦建强审判员 刘庆丰审判员 张丹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洪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