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2民初25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吴忠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马立燕、杨涛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马立燕,杨涛,买丹琴,张亚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302民初2525号原告:吴忠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吴忠市利通区信邦对面宁夏银行*楼。法定代表人:郭瑞峰,系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晨,男,回族,1992年3月25日出生,大学文化,系该中心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五星小区*号楼*单元*楼。特别授权。被告:马立燕,女,回族,1990年12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服务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杨涛,男,回族,1988年2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买丹琴,女,回族,1990年4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张亚楠,女,汉族,1988年11月25日出生,中专文化,服务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原告吴忠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马立燕、杨涛、买丹琴、张亚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忠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晨、被告马立燕、买丹琴、张亚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涛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立燕、杨涛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3751.52元(利息截止2016年12月26日);2.判令被告买丹琴、张亚楠承担保证责任,偿还本金及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8日,经由原告担保,被告马立燕、杨涛向案外人石嘴山银行借款10000万元用于中阿商贸城女装日用销售,约定借款月利率7.5‰,还款期限是2016年10月27日,并由被告买丹琴、张亚楠向被告马立燕和杨涛的贷款给原告提供反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现原告已替被告代偿贷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3751.52元。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马立燕辩称,借款10万元属实,但是被告现在没有偿还能力,只能每月偿还300元左右。被告买丹琴辩称,借款10万元属实,但是被告现在没有偿还能力。被告张亚楠辩称,借款10万元属实,但是被告现在没有偿还能力,只能每月偿还700元左右。被告杨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10月28日,经由原告担保,被告马立燕、杨涛向案外人石嘴山银行借款100000元用于购买女装,约定借款月利率6.8333%,还款期限是2016年10月27日。同日,被告买丹琴、张亚楠与原告签订《反担保合同》,给被告马立燕和杨涛向银行的贷款提供反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马立燕、杨涛未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原告替被告马立燕、杨涛代偿贷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3751.52元,截止目前被告马立燕、杨涛未向原告偿还替其代偿的银行贷款本息。本院认为,担保责任追偿权是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代被告马立燕、杨涛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合计103751.52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马立燕、杨涛偿还欠款103751.52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与被告买丹琴、张亚楠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买丹琴、张亚楠作为反担保人应对原告代被告马立燕、杨涛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买丹琴、张亚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立燕、杨涛追偿。被告杨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立燕、杨涛偿还原告吴忠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偿还103751.52元,限被告马立燕、杨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买丹琴、张亚楠对被告马立燕、杨涛上述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买丹琴、张亚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立燕、杨涛追偿;三、驳回原告吴忠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被告马立燕、杨涛、买丹琴、张亚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恒宁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人民陪审员 赵吉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雪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