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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李益建、陈忠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益建,陈忠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4执861号申请执行人李益建,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执行人陈忠毫,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申请执行人李益建与被执行人陈忠毫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6)浙1024民初3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陈忠毫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益建借款本金50万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消费。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已决定予以罚款。经在金融系统、房管及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忠毫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决定予以司法拘留,并报送公安机关协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24执8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益建发现被执行人陈忠毫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红星审 判 员 张天平审 判 员 官焕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露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