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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董红金、闫俊得等与郭连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红金,闫俊得,郭连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966号原告:董红金,男,196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原告:闫俊得,男,1961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本辉,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连喜,男,1963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飞,男,198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原告董红金、闫俊得诉被告郭连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后,原告董红金、闫俊得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红金、闫俊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红金、闫俊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红金、闫俊得承担。审 判 长  张啸飞人民陪审员  张国荣人民陪审员  胡小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