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财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赵永珍、孙颖等与马玉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永珍,孙颖,孙硕,韩秀荣,马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财保421号申请人:赵永珍,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人:孙颖,女,199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人:孙硕,男,200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法定代理人:赵永珍,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人:韩秀荣,女,195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申请人:马玉峰,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人赵永珍、孙颖、孙硕、韩秀荣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马玉峰所有的×××号普通低速货车一辆,保全价值8000.00元。本案由保证人赵春辉以自有车辆为申请人赵永珍、孙颖、孙硕、韩秀荣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永珍、孙颖、孙硕、韩秀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马玉峰所有的×××号普通低速货车一辆,扣押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案件申请费100.00元,邮寄费22.00元,合计122.00元,由申请人赵永珍、孙颖、孙硕、韩秀荣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董相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亚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