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执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薛雪英、陈华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雪英,陈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1401号申请执行人薛雪英,女,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华勇,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薛雪英和被执行人陈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的(2015)融民初字第53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陈华勇应偿还原告借款5.5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陈华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薛雪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后,依法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陈华勇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薛雪英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华勇的财产线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华勇名下有房产信息,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陈华勇名下没有车辆信息。经向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陈华勇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陈华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53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毓执行员 林灿萃执行员 黄煜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连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