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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民初21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穆洪宝与安春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洪宝,安春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1民初2148号原告:穆洪宝,男,汉族,1957年11月11日出生,农民,户籍地哈尔滨市呼兰区,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霍金霞,黑龙江格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春生,男,汉族,1975年11月10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民航路4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洪宝诉被告安春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穆洪宝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洪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1.00元,减半收取59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邵慧峰审判员  王 蕾审判员  朱晓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裴 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