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30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庞海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海亮,范锦健,徐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3022号申请执行人庞海亮,男,1984年1月7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范锦健,男,1983年2月3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徐照平,女,1983年7月1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3民初3632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范锦健、徐照平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范锦健、徐照平归还申请执行人庞海亮借款14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5元、执行费110元。但被执行人范锦健、徐照平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锦健、徐照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余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