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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12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自铭、叶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自铭,叶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12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自铭,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叶祥,男,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执行杨自铭与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叶祥名下有车牌号为闽A-×××××号小型汽车一辆(该车辆权属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等其它财产信息。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叶祥名下虽有车辆,但去向不明,无法扣押到案进行处置,而被执行人名下又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榕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钱苏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