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执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黄志贤、林勇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贤,林勇征,江丽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1531号申请执行人黄志贤,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林勇征,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江丽群,女,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2017)闽0305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林勇征、江丽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勇征名下车牌号为闽B×××××东风牌轻型货车、闽B×××××别克牌小型汽车各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侯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林勇征名下车牌号为闽B×××××东风牌轻型货车一辆。轮侯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林勇征名下车牌号为闽B×××××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三、查封期限为二年。四、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豪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柳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