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194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银花与郭鹏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银花,郭鹏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943-1号原告王银花,女,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张士林,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鹏辉,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银花与被告郭鹏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银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40元,合计6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保洲审 判 员 李永强人民陪审员 袁亚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丽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