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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90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闫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9045号原告:闫某,女,汉族。被告:陈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闫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调解,现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判员 马 军二0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日书记员 孟凡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