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90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闫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9045号原告:闫某,女,汉族。被告:陈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闫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调解,现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判员 马 军二0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日书记员 孟凡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