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1执18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惠安县惠鑫建材商行、陈志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安县惠鑫建材商行,陈志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18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惠安县惠鑫建材商行,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东关社区机场路口,注册号350521600304906。代表人:陈爱珠(系商行经营者),女,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陈志鑫,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安县惠鑫建材商行与被执行人陈志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庄伟忠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庄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君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