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民初43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谢某甲与谢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4319号之二原告:谢某甲,男,193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丰鲁,济南市中春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乙,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谢某丙,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谢某丁,男,196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晓亮,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法全,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某甲与被告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谢某甲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谢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申红旗人民陪审员 申淑芹人民陪审员 兰俊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