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余汉元与孙黄生、韩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汉元,孙黄生,韩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1民初567号原告余汉元,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委托代理人王磊,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孙黄生,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被告韩洋,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桦川县人,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委托代理人彭万红,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受理原告余汉元诉被告孙黄生、韩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汉元以在审理中发现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为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汉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950元,由原告余汉元负担。审判员 赵剑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先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