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82执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田柱子、史巨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柱子,史巨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1310号申请执行人田柱子,男,1946年11月14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被执行人史巨合,男,195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本院在执行田柱子与史巨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田柱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史巨合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7年5月25日对被执行人史巨合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史巨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10月4日向被执行人史巨合送达限制消费令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本案执行标的30000元,未执行案件款3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史巨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柱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史巨合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982执13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增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刘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