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方洪宝与白城市洮北区机械林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洪宝,白城市洮北区机械林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619号申请执行人:方洪宝,住白城市。被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机械林场,住白城市。本院在执行方洪宝与白城市洮北区机械林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24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傅帮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