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民初4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台州市椒XX源电讯有限公司与浙江朗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椒XX源电讯有限公司,浙江朗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8民初4515号原告:台州市椒XX源电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148266892E,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花园新村20-41-1。法定代表人:陈钟灵,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韩凯胜,系公司员工。被告:浙江朗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321889947R,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滨康路228号1幢五层521室。法定代表人:黄卫建。原告台州市椒XX源电讯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朗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40445.2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陈钟灵、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韩凯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台州市椒XX源电讯营业部与被告签订C.Smart经销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授权台州市椒XX源电讯营业部为台州C.Smart系统产品指定经销商;合作期限为一年,从2016年5月23日至2017年5月22日;协议期内台州市椒XX源电讯营业部需完成进货目标为1000000元,其中第一阶段任务为200000元,2016年5月23日首次进货50000元,2016年9月1日前累计进货至200000元,后续进货单次不少于50000元,次数不限;被告按照款到发货的原则进行发货;台州市椒XX源电讯营业部支付代理费保证金50000元,合同到期后可退,不含在货款内;发生纠纷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双方还对其它权利和义务作了约定。2016年5月23日,台州市椒XX源电讯营业部向被告打款100000元。2016年10月14日,台州市椒XX源电讯营业部向被告打款100000元。现合同已到期,被告未按约定发货,尚欠台州市椒XX源电讯营业部价值140445.20元的货物。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2017年1月6日,台州市椒XX源电讯营业部经工商变更为台州市椒XX源电讯有限公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朗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台州市椒XX源电讯有限公司款项140445.2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8月15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8元,减半收取1554元,由被告浙江朗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飞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