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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81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唐能启与唐忠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能启,唐忠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81执406号申请执行人唐能启,男,1959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宣威市人。被申请执行人唐忠进,男,1982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宣威市人。关于唐能启申请执行唐忠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云03民终120号民事判决书,唐能启于2017年3月9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唐忠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唐能启于2017年9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381执40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荣雷审判员  安 敏审判员  钱 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保德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