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81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唐能启与唐忠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能启,唐忠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81执406号申请执行人唐能启,男,1959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宣威市人。被申请执行人唐忠进,男,1982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宣威市人。关于唐能启申请执行唐忠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云03民终120号民事判决书,唐能启于2017年3月9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唐忠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唐能启于2017年9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381执40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荣雷审判员 安 敏审判员 钱 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保德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