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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34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3432张家港保税区紫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蒋忠伟、殷丽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紫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蒋忠伟,殷丽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34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紫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石化交易大厦706-1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宝,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蒋忠伟,男,1972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被执行人:殷丽勤,女,197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张家港保税区紫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公司)与蒋忠伟、殷丽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张民初字第004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蒋忠伟、殷丽勤应归还紫金公司借款110万元。依权利人紫金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90万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因蒋忠伟、殷丽勤结欠紫金公司借款,未能按期归还,引起诉讼。执行中,本院以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银行存款,被执行人蒋忠伟所有的车牌号为苏E×××××奥迪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殷丽勤所有的车牌号为苏E×××××奥迪汽车一辆及车牌号为苏E×××××马自达汽车一辆已被本案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本院已申请公安协助查控。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金港镇金港湾5幢7#汽车库、10幢801室均抵押给银行且被另案查封,本案属轮候查封。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90万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民初字第004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超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