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3执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张修明与江苏好易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修明,江苏好易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3执1472号申请执行人:张修明,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执行人:江苏好易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东区。法定代表人:龚国华,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修明申请执行江苏好易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泗劳人仲案外字(2016)第48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江苏好易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但邮单反馈无此单位,并且申请人提供的地址不详,无法进行查找。被执行人位于泗阳县经济开发区××路南侧厂房已抵押,暂未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继忠审 判 员  卢大军代理审判员  李娅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