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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52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蓉奇服饰有限公司、闻奇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浙0212执523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源亿印花厂(普通合伙)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蓉奇服饰有限公司、闻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源亿印花厂(普通合伙)申请将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蓉奇服饰有限公司、闻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蓉奇服饰有限公司、闻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蓉奇服饰有限公司、闻奇(公民身份号码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