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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6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虞青华、周本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虞青华,周本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6执559号申请执行人:虞青华,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周本富,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虞青华与被申请执行人周本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长春审判员  沈家国审判员  曹庆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虞盛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