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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1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左仁卫与陈胜、程荷花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左仁卫,陈胜,程荷花,吴亚明,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1财保52号申请人左仁卫,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孝昌县。被申请人陈胜,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被申请人程荷花,女,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吴亚明,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孝昌县。被申请人陈英,女,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左仁卫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胜、程荷花、吴亚明、陈英的银行存款121550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案外人向效林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土地证号:孝昌国用(2008)第4209211007**号,房产证号:孝昌县房权证昌房字第××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陈胜、程荷花、吴亚明、陈英的银行存款121550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二、查封向效林所有的提供担保的房产,土地证号:孝昌国用(2008)第4209211007**号,房产证号:孝昌县房权证昌房字第××号。案件申请费1128元,由申请人左仁卫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骆荣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国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