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申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杨继东、杨志贤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继东,杨志贤,孙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7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继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强,天津泓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志贤。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强,天津泓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孙帅。再审申请人杨继东、杨志贤因与被申请人孙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7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杨继东、杨志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审判长 林荣家审判员 翟连颇审判员 陈召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