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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申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杨继东、杨志贤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继东,杨志贤,孙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7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继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强,天津泓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志贤。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强,天津泓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孙帅。再审申请人杨继东、杨志贤因与被申请人孙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7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杨继东、杨志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审判长  林荣家审判员  翟连颇审判员  陈召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