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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刑终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路可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路可欣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刑终62号抗诉机关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路可欣,女,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汤原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5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审理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路可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黑0804刑初81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路可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后被告人路可欣不服,以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6)黑08刑终11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7年6月29日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804刑初49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路可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路可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及量刑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路可欣以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路可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时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前进区人民法院(2017)黑0804刑初4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前进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嵩审判员 潘晓霜审判员 丁思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