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4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王潇与高赟、青海昶立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潇,高赟,青海昶立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1490号原告:王潇,男,汉族,1981年4月13日出生,住西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虎、李广雄,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赟,男,汉族,1971年6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被告:青海昶立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60号1幢2单元2204室。法定代表人:高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王潇与被告高赟、青海昶立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潇于2017年10月12日以被告高赟、青海昶立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其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2元全额退还原告王潇。审判员 徐学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