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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5执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余小春、何本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小春,何本保,田福海,商丘市万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柘城开来分公司,柘城开来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执保62号申请人:余小春,女,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修县人,住永修县,申请人:何本保,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修县人,住永修县,被申请人:田福海,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申请人:商丘市万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柘城开来分公司。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春水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6609428025。被申请人:柘城开来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牛城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5664786609。申请人余小春、何本保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豫N×××××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豫N×××××重型普通半挂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余小春、何本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号牌号码为豫N×××××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号牌号码为豫N×××××重型普通半挂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詹恒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