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4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XX与青岛金鼎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青岛金鼎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4207号原告:刘XX,女,196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青岛金鼎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源路128-1。法定代表人:田惠敏,总经理。原告刘XX与被告青岛金鼎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4800元,从2016年3月5日至2017年3月5日(逾期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息直至实际付清欠款为止),共计248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5日,原、被告签订借款管理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借期3个月,合同签订后,当日原告给被告现金2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现被告借款后至今未向原告偿还贷款,且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置之不理,原告与被告沟通未果,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并承担因诉讼发生的所有费用。经审,被告青岛金鼎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接管人吕启元已经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借款涉及集资诈骗犯罪,原告刘XX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退还原告刘XX。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 晖人民陪审员 杨曰福人民陪审员 于爱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