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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寿山水库灌区管理所与刘波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寿山水库灌区管理所,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639号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寿山水库灌区管理所法定代表人陈闯,所长。被执行人刘波,男,1957年8月5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伊通满族自治县寿山水库灌区管理所与刘波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询问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明确表示在判决生效后没有实际耕种申请人管理的土地,并没有侵害申请人的土地经营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伊营民初字第52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铁丽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