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57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鑫颖与宁文清、蒋召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鑫颖,宁文清,蒋召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5728号原告:刘鑫颖,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宁文清,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蒋召荣,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鑫颖与被告宁文清、蒋召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鑫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穆家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