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00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临沂君易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钟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君易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钟宾,王文文,钟士福,李卫凤,相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0071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田,女,1989年6月23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被申请人:临沂君易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涑河南街生活广场A号楼2201。法定代表人:倪成友,董事长。被申请人:钟宾,男,1987年5月2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申请人:王文文,女,1992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钟士福,男,1966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申请人:李卫凤,女,1965年5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相振华,男,1990年6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田与被申请人临沂君易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易贷公司)、钟宾、王文文、钟士福、李卫凤、相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君易贷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10071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王田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沁园庭2号楼××室房产一套。王田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10071号民事裁定书,主张君易贷公司已撤回对其本人与钟宾、王文文、钟士福、李卫凤、相振华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9月19日,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10071号民事裁定书,能够证明君易贷公司已撤回对王田与钟宾、王文文、钟士福、李卫凤、相振华的起诉。现王田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其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田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楼××室房产××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