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4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谭权广诉于军凤、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权广,于军凤,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1887号原告:谭权广,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白沙大道西。被告:于军凤,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岗东村长风街。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16号之三中山国际金融中心写字楼第11层01-10单元、第12、13层01-11单元以及第25层01-08单元。负责人:黄育培。原告谭权广与被告于军凤、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谭权广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权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谭权广负担。审判员 姚佳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尹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