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民初3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林华樟、林云金等与陈阿住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华樟,林云金,林阿进,陈阿住,林云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3276号原告:林华樟(又名林忠),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原告:林云金,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原告:林阿进,男,1964年8月9日,汉族,住霞浦县。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盛良,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美铜,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阿住,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被告:林云奇,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华樟、林云金、林阿进与被告陈阿住、林云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林华樟、林云金、林阿进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华樟、林云金、林阿进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华樟、林云金、林阿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林华樟、林云金、林阿进负担。审判员 陈鹏辉二〇一七年就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玉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